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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田堂這主的大家庭,我們一同經歷祂的愛,一同實踐祂所交付的使命,一同成長。我們誠邀你參加本堂的各頂聚會,讓你經歷基督的愛,得著永恆的生命。

「我們在基督裡,在真理的聖靈恩領下,竭力愛神,為主作見證,領人歸主,使他們委身於基督。受裝備成為門徒,按著祂所賜下的各樣恩賜,彼此服侍,關懷社群,實踐宣教的使命,擴展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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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基督裡,在真理的聖靈恩領下,竭力愛神,為主作見證,領人歸主,使他們委身於基督。受裝備成為門徒,按著祂所賜下的各樣恩賜,彼此服侍,關懷社群,實踐宣教的使命,擴展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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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22 十月 2011 12:28

 

 

 

 

Kowloon Pentecostal Church

Shatin CHAPEL LIMITED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

沙田堂有限公司

 

會規及則例

 (自立後首三年)

 

Ver.11

 

 

 

[25.08. 2011 ]

Revised

 

 

 

 

 

 

 

 

 

 

 

 

 

目錄

甲類:會規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會規

第一章信綱...............................3

第二章守則...............................3

第三章禮節...............................3

第四章聖職...............................4

第五章會友大會.............................5

第六章長老團..............................8

第七章執事會..............................8

乙類:委員會及規則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人事委員會規則.............10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人事規則 ............. ..11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財務委員會規則.............16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財務規則 .. ......... ... 17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會堂借用規則 ........  .... 18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會友大會選舉規則 ....... .. ..20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聯會事工委員會規則 ..... .... 21

 

丙類:各類指引

紀律機制指引 ..............................22

申訴機制指引 ...................... ....... 22

人事記錄指引 ...................... ....... 22

財政項目指引 ...................... ....... 23

神學教育費用指引 .................... ....... 24

短宣活動指引 ...................... ....... 24

佈道事工資助指引 .................... ....... 25

教會呼籲參與賣旗指引 .................. ....... 26

意外及突發事故執行指引 ................. ....... 27

 

( 附件一 )

自立三年後建議更改之新人事規則 ......................30

 


甲類:會規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教會)會規

第一章 信綱

  • (甲) 信真神為萬物之主宰,信徒之天父,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永活之真神。
  • (乙) 信耶穌基督是道成肉身,由童女馬利亞感於聖靈而懷孕降生,其後被釘死於十字架上替人流血贖罪,死後三日復活,升天坐於真神之右,為新約之中保,為教會之元首,將來再臨建立國度審判活人死人。
  • (丙) 信聖靈為三位一體之第三位,在五旬節降臨於教會中,凡被聖靈充滿者有屬靈之表現及結出聖靈之果子,祂能感動罪人知罪悔改,使人重生,令聖徒得勝成聖,又作聖徒之保惠師。
  • (丁) 信新舊約聖經為上帝的言語,是神所默示的!為吾人信仰之根據,信徒之生活及教會治會之準則。
  • (戊) 信凡立心信靠救主耶穌流血贖罪之功勞,真心認罪悔改者罪得赦免,靈魂得拯救。
  • (己) 信世人不論信主與否,將來必復活,惟信主重生得救者,得享天堂永福,不信者被定罪受地獄永死,並且天堂地獄皆實際而永遠。
  • (庚) 信管轄黑暗世界之君為撒但,魔鬼空中掌權者,在悖逆之人心中運行邪靈,乃惡之根源,眾善之仇敵。

 

第二章 守則:本教會會友須恪守主訓

  • (甲) 行事為人應當與基督福音相稱,腓立比書一章廿七節。
  • (乙) 當熱心參加本教會各種聚會,希伯來書十章廿五節。
  • (丙) 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並當向神盡十輸其一之責,希伯來書十三章十六節。
  • (丁) 對本教會各項善工,應盡力協助,同心合意興旺福音,建立教會。
  • (戊) 本教會會友如有違背主道,玷辱主名之行為,屢經牧師或執事勸誡不改者,得由執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其對本教會之權利即告喪失,所有捐獻本教會之財物,無權過問。

 

第三章 禮節:凡本教會會友必須切實奉行後列之聖禮

  • (甲) 浸禮:本教會遵照聖經之教訓,凡決定歸信基督,願意加入本教會者,在神與人面前表示真心悔改歸主,與基督同死同葬同活之義,由牧師主持浸禮。
  • (乙) 聖餐禮:本教會遵照基督之囑咐,奉行主餐藉以紀念耶穌基督捨身流血救贖之功勞,本教會規定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 (丙) 兒童奉獻:凡會友兒女未達適齡浸禮之兒童,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奉獻,由本教會會牧為其施行按手禮。
  • (丁) 禮拜日亦稱主日,乃紀念基督復活之聖日,凡屬會友應赴會虔誠崇拜、歌頌、聽道、培養靈命,同享屬靈之福。

 

 

 

第四章 聖職:本教會為管理聖會事工,託付下列聖職人員分負其責。

 

  • (甲) 牧師:牧師是神教會之管家,負牧養信徒、發揚真理、執行聖禮,推進教會事工之責。
  • (乙) 傳道:是廣傳福音,負宣傳主道,培養信徒,協理會內一切工作之責。
  • (丙) 長老
  • (一) 資格:
  • (1) 聖經標準

多1:5-9

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燥,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

提前3:1-7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羡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不貪財。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裏。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恐怕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裏。

彼前5:1-3

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同享後來所要顯現之榮耀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按著神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也不是轄制所託付你們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樣。

  • (2) 凡為長老者,須年滿五十歲,謹守主道,得聖靈充滿,品德兼優,並擔任本教會執事九年以上者。

(二)  職務:

  • (1) 協助牧師宣道,推進各項聖工,培植教會屬靈生命維護本教會純正信仰,監管本教會會務。
  • (2) 考問受浸禮者心事,並薦於執事會。
  • (3) 助理施浸禮及聖餐禮,如在特殊情形下,得主理浸禮,聖餐、祝禱及喪禮。
  • (4) 關懷本教會會友品行,需要時加以慰問及勉勵。

(5)   組織長老團,出席執事會,必要時並可任職於執事會。

       (三)    按立辦法:由牧師、長老提名,經執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及無人反對後,交特別會友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按立。

       (四)    限額:以在港會友人數為依據,每百人按立一人為長老。

       (五)    任期:長老任期為終身。

 

 

 

 

(丁) 執事

  • (一) 資格:
  • (1) 聖經標準

提前3:8-l3

作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不好喝酒,不貪不義之財,要存清潔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奧祕,這等人也要先受試驗,若沒有可責之處,然後叫他們作執事。女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執事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因為善作執事的,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並因在基督耶穌裏的真道上大有膽量。

凡為執事者,須為本教會會友三年以上,年滿二十四歲,得聖靈充滿,品德兼優,謹守主道,熱心服務者。

       (二)   職務:組織執事會,擔任各部部長,或小組委員。

      選任辦法:由當年會執事議定補選執事人數,並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目不得少於補選人數。所有選票在會友大會當眾審核登記,票多者當選,次多者以作候補,直系家庭成員不能多過二人當選。

限額:人數由執事會按教會之需要決定,唯人數不得少於五及多於十五。

      (三)  任期執事之任期為三年,每年會友大會重選,當年執事之三份之一,將由新選或連任之執事補上,但任滿之執事連選得連任,唯最多連任三屆,退出一年後可再選。

 

(戊) 凡長老或執事如有違背主道,玷辱主名之行為,經特別會友大會出席人數大多數或以上議決,得罷免其名義及職權。

 

(己) 長老執事在教會所任之聖職均屬義務,除牧師外,不得接受薪金或任何報酬

 

第五章 會友大會

(甲) 組織

  • (一) 本教會的第一次周年會友大會,應在本教會註冊成立後至少一個月後但不超過三個月內舉行。周年會友大會舉行時間和地點應由執事會決定。

 

(二).  本教會應在每年在財政年度完結後五個月內舉行一次會友大會,亦即周年會友大會,舉行時間和地點應由執事會決定;但每次周年會友大會與上一次會友大會相隔不應超過15個月。假如本教會在財政年度完結後五個月內沒有舉行周年會友大會,則應在隨後的一個月舉行會友大會;會友大會可因應任何兩名會友的要求召開,提出要求的程序應盡可能與執事會召開會議時進行的程序一樣。

 

(三) 除了周年會友大會外,其餘的會友大會都稱為特別會友大會。

 

  • (四) 執事會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召開特別會友大會。特別會友大會也可以按照該條例第113條的規定,在接獲會友的要求時召開。假如沒有在接到有關要求時召開特別會友大會,則可以由提出要求的會友召開。假如在任何時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執事人數未能達到所需的法定人數,特別會友大會亦可在接獲本教會任何執事或十分之一的會友的要求時召開,提出要求的程序應盡可能與執事會召開會議時進行的程序一樣。

 

 

(五) 周年會友大會以及為了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的會友大會,應以給予不少於21日書面通知的方式召開,而本教會的其他會友大會(即非周年會友大會或為了通過特別決議案而召開的會友大會),則應以給予不少於14日書面通知的方式召開。有關通告不包括送達或視作送達之日,但包括通告日期。有關通告應註明會友大會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如涉及特別事項,也應說明特別事項的一般性質。通告應按照下文所述方式或本教會在會友大會訂明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有的話)發出,以及發給根據本教會組織章程細則有權收取本教會發出的這些通告的人士。

 

即使本教會會友大會的通告時限較本細則所規定的短,如符合以下要求,也應視為已正式召開:

(I)   如果是召開周年會友大會,得到有權出席並可以在會上投票的全體會友同意;及

(II)    如果是其他會友大會,得到有權出席並可以在會上投票的大多數會友同意;大多數是指代表不少於出席有關會議的全體會友的總投票權的95%的人數。

 

(六)  意外漏發通告予有權收取會友大會通告的任何人士,或有權收取會友大會通告的任何人士沒有收到通告,均不應令有關會友大會所處理的事項無效。

 

(乙) 會友大會程序

 

(一).   所有在特別會友大會及周年會友大會上處理的事項(有關審議賬目、資產負債表、執事會和核數師的報告、選舉執事替代行將退任的執事、委任執事和釐定核數師薪酬的事項除外),應一概視作特別事項。

 

(二) 在會友大會正式開始時,如沒有足夠法定人數的會友出席,這個會友大會便不可處理任何事項(委任大會的主席除外)。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會友大會的法定人數是指親身出席大會的會友為全體會友的十分之一。

 

(三)    如果在會友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或大會主席決定等候的一個小時內,還沒有足夠法定人數的會友出席,如果這次會議是在會友的要求下召開的,應把會議解散。如果這次會友大會是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召開的,便應該把會議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日在相同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如果在延期會友大會上,如會議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仍沒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那麼當時出席會議的會友人數便應作為法定人數。

 

(四) 執事會主席應主持本教會的每一次會友大會,如主席未能出席,會議應由副主席主持。

 

(五) 如果執事會主席沒有出席會友大會,副主席應代替主席主持會議;如果在會議指定舉行15分鐘內主席和副主席均未有到場,任何一位有出席這次會議的執事(如有的話)均可獲選為這次會議的主席;如果沒有執事出席,則在場的任何一位會友均可被選為有關會議的主席。

 

(六) 主席在得到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及如果會議作出指示,則應)把會議延期,延期會議的舉行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但在延期會議上,除了原有會議尚未處理的事項外,不得處理其他事項。如果會議延期14日或以上,應以給予不少於7日的延期會議通告。除上文所述者外,延期會議無須發出任何延期或將會在延期會議上處理的事項的通告。

 

 

 

(七)  除非執事會要求或除非有至少兩名有權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會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會友要求進行不記名投票(以及這項要求是在舉手表決結果宣佈之前或當時提出),否則在會友大會上會友或其委派的代表應以舉手方式就議案進行表決,並由有關會議的主席宣佈經舉手表決後,議案已獲通過,或一致或由某個比例的大多數通過,或遭否決,然後在本教會會議記錄冊上記下有關結果,作為這項議案獲通過與否的事實的確證,但無須為所記錄贊成或反對議案的票數或人數比例提供證明。進行不記名投票的要求可予撤回。

 

(八)  如果會議上有人正式要求進行不記名投票,不記名投票應按照主席指示的方式進行(倘若出現本細則第24條規定的情況則作別論),而不記名投票的結果應視為這次被要求進行不記名投票的會議的決議。

 

(九)  無論是以舉手或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遇有贊成和反對票相同的情況,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十) 如果被要求以舉手或不記名投票的事項關乎選定主席或會議是否延期的問題,有關投票應立即進行。如果是為了其他問題而要求進行不記名投票,則不記名投票應在主席指定的時間進行,以及可先行處理其他沒有被要求進行不記名投票的事項,容後再進行不記名投票。

 

(丙)  會友的投票權

 

(一) 每位會友均有一票投票權。

 

(二) 精神不健全或被具有有關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為精神錯亂的會友,在會友大會上,無論是以舉手或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均可由該法院為這名會友指定的監護人或保護人,或由該法院指定而性質類似監護人或保護人的其他人士,或任何該類監護人、保護人或其他人士代為投票。

 

(三) 進行不記名投票時,會友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四) 代表委任文件應由委任人或經委任人以書面正式授權的代表以書面形式發出。非本教會會友亦可作為受委代表。

 

(五) 代表委任文件、或已簽署的授權文件、或其他授權書(如有的話)、或經公證人簽署的授權文件或授權書副本,應於有關會議或延期會議(上述委任文件指明的人士打算在會上投票)指定舉行時間前最少48小時前送達本教會的註冊辦事處,否則這些文件應視作失效。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會友仍可親身出席會友大會及在會上投票,惟其代表委任文件將會被視為撤回論。

 

 

 

 

 

 

(六)  代表委任文件可使用以下格式或執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發出: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的會友,現委任大會主席*或_____,地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本人的代表,代表本人出席本教會在 ____ 年 __ 月 __ 日 __ 時 __ 分舉行的會友大會或任何延期會議,並於會上代本人投票。

 

簽署: 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請刪除不適用者

(七) 代表委任文件應視作授予委任代表權力,可以在會議上提出或附和他人提出以不記名進行投票的要求。

第六章長老團

(甲)組織:由牧師、長老組成。

(乙)職務: l. 審定長老及執事會候選人資格。

2. 對於背棄信仰,不守會規之會友有懲戒及褫革會籍之職權。

3. 監管本教會會務。

4. 倘有會務而特別會友大會認為應交長老團處理者,得交由長老團解決之。

 

第七章執事會

(甲) 執事會之組織,權力及責任

(一).    除非會友大會另有議決,否則本教會的執事人數不應少於5位或超過15位。

 

  • (二) 在不舉行會友大會的情況下,執事會應屬於本教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 (三) 兼任本教會執事會或監視會成員的本教會牧師中,受薪者的數目得少於本教會所需法定人數的大多 數,這些牧師還應避席有關其委任、聘用條款和酬金的會議或討論,也不得就有關事項投票。

 

(四)  除牧師及具備就本教會來說是可遇不可求和對妥善管理本教會有幫助的特別資歷的執事外,執事一職不得獲委任擔任本教會任何受薪職位;且受薪幹事的總數得少於本教會執事會會議所需發定人數的大多數;這些執事亦須避席有關其委任、聘用條款和酬金的會議或討論,也不得就有關事項投票。

 

  • (五) 執事會應負責管理本教會的事工;可支付籌備及辦理本教會註冊事宜所需的所有開支;並可行使根據該條例或本細則的規定,無須由本教會在會友大會上行使的一切有關權力,惟上述權力應在本細則的任何規例、該條例的條文及本教會在會友大會上訂明的有關規例或條文的規限下行使。不過,本教會在會友大會上訂明的有關規例,不應導致執事會在這些規例制訂前已作出的行為失效,而這些行為在沒有這些規例時是有效的。

 

 

(六 ) 執事會成員應在他們之間選出主席、副主席、名譽秘書及名譽司庫各一名。

 

(七) 主席應負責主持每次執事會會議,代表執事會簽署文件,妥保管所有房地產契據,以及在對外活動中作為教會的代表。

 

(八 ) 副主席應輔助主席履行各項職責,並於主席缺席時代其履行職責。

 

  • (九) 名譽秘書應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教會的中、英文往來書信。

 

 (十)    名譽司庫應負責財務和銀行存款的全部事宜。

 

  • (乙) 為推進教會各項聖工;執事會應有下列部門之組織:
  • (一) 崇拜部:負責本教會崇拜工作及推動祈禱事工。負責本教會歌頌、訓練唱歌人員,並主理聖樂工作。

 

  • (二) 基督教教育部:負責本教會靈命栽培事工,推動培靈進修工作。負責教導本教會會友聖經知識,實踐真理。
  • (三) 聯誼關顧部:負責本教會聯絡、探訪、慈惠及安排聚會之招待工作。負責本教會小組團契工作,推動本教會會友在主裏團契、互相勉勵,提高屬靈生活

 

  • (四) 傳道部:負責本教會一切本地及外地傳道事工。

 

  • (五) 按教會發展及事工需要執事會得成立其他部門、委員會或小組。

 

 

 

 

 

 

 

 

 

 

 

 

 

乙類:委員會及規則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人事委員會規則

1.宗旨 

  本委員會以協助本教會謀求人事制度健全、訂定同工待遇、及加強同工工作效率為宗旨。

2.組織

2.1    常設委員:堂主任、行政經理及執事共五人(必須包括執事會正副主席)組成;執事人選由當年執事會推選,任期一年,連委得以連任。

3.職責

3.1  根據附例1負責評核本教會員工及向執事會推薦本教會員工之聘請、任免、遞升。

3.2  協助堂主任督導各同工執行職務,遇有需要時,協調各同工之工作分配及職務安排。

4.會議

4.1  本委員會以執事會主席為當然主席,並為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如主席缺席時,則由副主席召開)。

4.2  以當年常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為法定人數。

5.附則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本委員會提請本教會執事會通過修訂之。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人事規則

按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會規第八章堂會自立條款(丁)項(二)陳述:

有關該自立堂之人事制度,於首三年內應與母會之人事制度相符。

故以下所列之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人事規則,於自立後首三年按規所述,引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人事章程全文照錄,不予更改。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就該章程中之適用項而取用。

自立三年後建議更改之新人事規則請參 (附件一)

 

1.     職級及職位

1.1     職級

牧師

主任牧師

資深牧師

牧師

傳道

資深傳道

傳道

幹事

行政經理

幹事

助理幹事

文員

文員

助理文員

庶務員

庶務員

 

1.2     職位

職級

職位

 

牧師

牧師(堂主任)

 

傳道

傳道(堂主任)

傳道(牧區)

傳道

幹事

幹事(牧區)

行政

行政經理

 

行政

幹事(行政 / 會計)

 

 

2.     人力編制

 

牧養職級

幹事 / 文員

庶務員

1. 總堂<500人

5 (主任牧師除外)

5 (行政經理除外)

2

2. 分堂<200人 

2

2

1

3. 分堂<100人

1

1

1

駐校傳道、資深牧師不計算在此比率以內

 

3.      薪酬制度

3.1   本會同工薪酬按照個別之職務、學歷、資歷而訂定。如依政府總薪級表支付薪酬者,每年除增薪級一點(薪級點調整),並依照政府公務員總薪級表,作適當之調整(年度調整)[停止增加薪級點或減薪處分者除外,參紀律及申訴機制指引]。而非依照政府總薪級表支付薪酬者,則由人事委員會個別訂定。

同工之薪酬調整必須經執事會通過接納。

3.2  同工之薪酬調整必須經執事會通過接納。

3.3     各職級之薪級點及入職之學歷及資歷如下:

 

職級

職位

總薪級點

資歷

牧師

主任牧師

26-34

神學學位畢業及10年牧會經驗

 

資深牧師

按職能而定

 

 

牧師

19-28

神學學位畢業及5年牧會經驗

傳道

資深傳道

17-25

5年牧職工作經驗,牧職良好,推薦晉升。

 

傳道

9-16

 

(i)  神學學位畢業

(ii) 起薪點按學歷訂定。

(學位9點、碩士10點)

行政職務為主

行政經理

12-22

大學畢業或以上及5年工作經驗

 

幹事

8-14

  • (i) 大專或以上及5年工作經驗;或
  • (ii) 任職本會助理幹事5年及工作表現良好

 

助理幹事

1-7

  • (i) 大專畢業或以上;或
  • (ii) 中六或以上及本會文員工作表現良好

文員

文員

7000 - 9000

中六或以上

按市場薪酬而浮動

 

助理文員

5000 - 7500

按市場薪酬而浮動

庶務員

庶務員

6500 - 9000

 

3.4  入職點

3.4.1  若入職同工具有相關社會工作經驗,而該經驗有助牧養、溝通及管理人際關係,並其現行薪金比本會入職薪金為高,按三年為一年之傳道經驗計算,最高計算2點。

3.4.2  幹事 / 文員職級按政府之一般入職要求條件而調整。

3.5  合約同工經三年合約後,工作表現滿意者可轉為常額同工。

3.6    教會會按財政狀況每年向同工發放不超過相當一個月薪之聖誕酬金,任職未滿一年者,則按比例發放。而合約同工則除外,不會享有聖誕酬金。

3.7  凡本會同工其薪酬依照政府總薪級表支付者,每任滿十二個月可獲增加一個薪級點。按同工入職期計算若為(1-15日)入職,則由期滿該月的1號起計;若為(16-31日)入職,由期滿後的下月1號始計。

3.8  凡本會同工其薪酬非依照政府總薪級表支付者,每任滿十二個月可根據政府薪酬趨勢調查結果增減其薪酬。

 

4.     職位分類

4.1 在教會的人事編制下,同工職責分類如下︰ -

4.1.1    牧養同工 - 此界別同工包括主任牧師、分堂堂主任、牧師、資深傳道、傳道、牧養幹事等。

4.1.2    非牧養同工 - 此界別同工包括行政經理、幹事、文員、庶務員及其他職位等。

4.2 在教會的人事編制下,同工的受聘形式分類如下︰

4.2.1    全職同工 - 即連續受聘於教會超過6個月,並每周按時工作44小時或以上。

4.2.2    兼職同工 - 每周按時工作不多於44小時。

 

5.     聘任

5.1人事委員會安排招聘及面談事宜。傳道或以上職級及行政經理需由人事委員會推薦執事會,其他由人事委員會通過聘用。除在特殊情況下並經執事會議決通過,否則過程須按照既定之招聘程序進行。並在完成程序後便會推薦合適申請人予執事會通過聘任。

5.2  除聘用合約有特別聲明,一般同工試用期為一年,經雙方同意可予延長,試用期滿雙方同意則正式聘為全職或兼職同工。

5.3  本會全職同工應專職在本會工作,未經執事會同意不得外出兼職。

5.4  一般情況下,本會同工的退休年齡為滿60歲。

 

6.  工作範圍及時間

6.1  同工之工作範圍及時間地點將於同工之職責說明中列明。

6.2  各同工之工作時間由主任牧師或堂主任負責編排及經人事委員會審訂。相關之紀錄亦當完善保管。

6.3  凡經主任牧師或堂主任核准之超時工作,應以假期補償。

 

7.  按立牧師

本教會 按立牧師規則如下:

7.1 年資:最少有五年牧會經驗(而在本教會 服務時間不少於三年)。

7.2 學歷:神學院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須經本教會 牧師及長老考核合格)。

7.3 年齡:三十歲或以上。

7.4 家庭生活及個人見證良好,並得聖靈充滿。

7.5 須經牧師及長老審核,再提交執事會通過。

7.6 必須為本會會友。

 

8.  假期

8.1 全職同工每周壹天之例假由主任牧師與同工商定編配,呈交人事委員會備案。如假期內遇有與工作有關之會議或特別聚會均應出席參加,並給予補假。同工不能隨意調動每周例假,除非因特殊情況,亦經人事委員會批准者例外。

8.2 全職同工試用期滿後可享有十二個工作天年假,其後每工作滿一年可多享年假一個工作天。惟年假之上限每年為廿一個工作天,累積年假不能超過廿八個工作天。

8.3 凡申請年假兩天或以下,由直轄上司批准,再呈主任牧師備案;凡申請年假兩天以上,須經直轄上司及堂主任同意後,再呈主任牧師批准;主任牧師之申請則由人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8.4 同工凡申請年假連續超過十四個工作天,經批准後,主任牧師須知會人事委員會並向執事會呈報。

8.5 凡申請假期連續五天(公眾假期及例假計算在內)或以上者,需於放假日期前一個月辦理。若通知期少於一個月,主任牧師可酌情處理。

8.6 凡主任牧師、各堂堂主任及行政經理連續放假十四天以上(公眾假期及例假計算在內),人事委員會需安排同工代行署理職務。

8.7 凡申請病假連續兩天或以上者,須附有註冊醫生發出之證明書,又同一年內,不具醫生證明書之病假不得超過六天,否則當年假處理。所有病假須填寫假期申請表備案。

8.8 同工有薪病假支付全薪,其餘有關病假之處理按香港僱傭條例執行。

8.9 同工分娩假期及因工受傷假期,按照香港僱傭條例執行。

8.10 公眾假期內同工上班之補假;凡因教會指派於公眾假期上班,可獲俌假。

8.11 任何假期之申請獲正式批准後須妥善備案及存檔(參考附件之教會人事紀錄檔案保存指引)

 

 

 

 

9.  福利

住院醫療保險

9.1       本會提供住院醫療保險給各全職同工(以依照執事會通過之醫療保險計劃處理)。

9.2       同工進修

9.2.1  所有同工申請進修,必須經由主任牧師遞交人事委員會討論,並按同工聘用條例及當時人力資源之評估,由人事委員會決定批准與否。

9.2.1.1 全時間進修

本會執事會可因應教會需要,推薦凡連續服務六年仍受聘任之全職同工進修與其工作有關之課程。該同工如獲本會認可之神學院取錄,得以部份帶薪或全薪進修,限期一年,如仍需繼續進修,則可予特別考慮,但延長不超過一年;進修後必須繼續在本會服務不得少於兩年,否則須將在進修期間本會所支付之薪金及一切補助費用,於離職前全數退還本會。

9.2.1.2 部份時間進修

           凡連續服務三年仍受聘任之部份或全職同工,可向人事委員會申請部份時間進修與其工作有關之課程,但以不影響本身工作為原則。每週上課時間連例假不得超過兩天,最長批准期限為兩年。

9.2.2 獲准同工須每年把進修情況交予人事委員會審閱,以決定批准來年度繼續進修。

9.2.3 申請人須最少於開課前兩個月進行申請。

9.2.4  同時期每堂會獲批准之同工不得超過一位。

9.3     同工退休及離職

9.3.1 本會委託執事會通過接納之強積金機構,按照同工任職本會年資之長短給予雙方不同之供款額,作為退休金或離職之公積金,辦法如下:-

任職年期

教會供款額(每月薪金)

同工供款額(每月薪金)

一年至十年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

十一年至十五年

百分之七

百分之五

十六年以上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 9.3.2 強積金權益 / 強制性供款部份之支付(有關權益支付根據當時法例通過之強積金條例為準。)
  • 9.3.3 強積金權益 / 自願性供款部份之支付(有關權益支付根據當時法例通過之強積金條例為準。)
  • 9.3.4 同工若未達本會規定之退休年齡,或未連續在本會任職滿十年而退休、辭職或停職者,僱主之 自願性供款,以累進方式按僱員的服務年資決定歸屬比例如下:

部份任職已滿年數

僱主自願性供款部份

僱員自願性供款

三年或以下

0%

100%

三年

30%

100%

四年

40%

100%

五年

50%

100%

六年

60%

100%

七年

70%

100%

八年

80%

100%

九年

90%

100%

十年

100%

100%

  • 9.3.5 年屆65歲而獲續聘之同工,不能再參予本會強積金計劃。

 

 

 

 

 

 

•10.      工作評估

10.1     人事委員會 / 主管同工每年度應定時就同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估。

10.2     評估過程應根據人事委員會訂定之同工評估表進行。

10.3    完成簽妥後之評估文件須根據附件之人事紀綠檔案保存指引妥善存檔。

10.4    主任牧師或堂主任每年呈交工作自評報告予執事會主席,由執事會審議。

 

11.   停職處分及辭職

終止僱傭合約

11.1   在一般離職或辭職的情況下,教會及同工應按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向另一方作出終止合約的要求 若未有訂明,則牧師、傳道及行政經理職級之離職或辭職通知期不少於三個月,其他同工離職通知不少於一個月。

11.2      同工若因行為失當或工作表現未合符教會要求,經勸勉、警告及書面提出改善後,如在指定日期內無改善,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提出處分甚至解僱之要求。

11.3    同工如有嚴重失德或不遵從上司之合理要求,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提出即時解僱之要求。

11.4   凡同工經九龍五旬節會聯會之長老牧師團確認違反本會信綱,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提出即時解僱之要求。

11.5    一切有關人事紀律或同工申訴機制請參(紀律及申訴指引)。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財務委員會規則

1.宗旨 

  本委員會以協助本教會謀求健全的財政制度及良好的財政狀況為宗旨。

2.組織

2.1  常設委員:由司庫及4位會友(必須由執事會委任)共五人組成。任期一年,連委得以連任。

3.職責

3.1  審核每年的財政預算案,執事會討論前兩星期交財委會成員。再交付執事會審批。

3.2  協助監察本教會財政狀況。

3.3  協助執事會訂定薪級、同工福利和各項財政指引。

3.4  協助執事會就本教會的資產管理和増值提出建議和方案。

3.5  協助執事會就本教會的會計事項與會計師商討和處理。

3.6  每年至少三次向執事會報告教會財政狀況。

4.會議

4.1  本委員會以執事會司庫為當然主席,並為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

4.2  以當年常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為法定人數。

5.附則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本委員會提請本教會執事會通過修訂之。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財務規則

.  會計科目:

•1.     由自立後的財委會成員編訂。

•2.     各種賬冊,均須編列目錄、賬號、頁數、各賬戶排列之秩序,應照本守則所編定之科目先後秩序為       準。

•3.     各賬冊名稱及會計科目名稱,既經決定使用,各部部長及辦事處申報開支預支時應統一採納,直至會計 年度終止。(註:如經核數師通知更改,或經需要更改者,則會計部門得與執事會司數商酌後更改之。)

. 賬目處理:

1.  各類賬目應詳細分科目列明,賬目分列清楚,使方便清查賬目人員工作,況且,如賬目之數額巨大,查賬目人員更應注意此賬目。

2.   賬目明確分類處理,切勿同一種費用混入不同種類雜費。正確分類處理,使能給予查賬者便利,將來做統計和編制預算,才得有正確資料。

3.   製傳票時,要注意會計科目、日期、摘要、金額以及所附原始憑証之張數。

4.   暫記賬戶需經常清理,以免日積月累,而帶來日後查賬之困難。

5.      至於應在本年度支付之各項費用,在年終之月份內,會計部門應知會各堂、各部留意,在該月尾全部清付,以免帶至下年度,而影響該年度費用之確實數字。

6.  各部財政俱由部長負責,部長應通知司庫該部之財政負責人。

  • 6.1. 財務委員會可按需要查核各部之賬目。
  • 7. 記賬時字體務必清楚,數字尤需整齊。
  • 8. 所有簿冊、表報、單據、文件於每日工作完畢後,應鎖於箱櫃內,不可散置桌上。

. 收入處理:

1. 崇拜聚會之獻金收入,需有司庫和一位執事共同核點金額簽名証明,款項由司庫存入銀行。若採用具名獻金封者,每單均由司庫就具名獻款者以納稅年度累計後開發獻金收據,如奉獻人士須就每次奉獻要求給予收據,則由司庫開發單次奉獻收據。

. 支出處理:

1. 凡是付出的項目,能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如設備、裝修傢具等,均屬於資產支出。司庫及執事會應就作費用開支之設備修葺等定出金額,如開支超出定額,則應以資本性開支入賬,如支持教會之經常費或各部之常費者,均屬於費用支出。(註:如小額之設備、用具、修葺可作費用支出)

2. 各部在開出支票時,應在傳票內列明支票號碼,支票存根亦應送交主管人核閱。

3. 單據如屬現金支付者,加蓋「付訖」圖章及支付日期,以便識別。

4. 各部向司庫支取經常費用,需由各堂部長及經手人,在支付傳票簽名,列明金額方可領取。

. 月結及年結處理:

1.   各賬冊於會計年度終結時,應加以整理,釘裝編冊,送交核數師核賬後,由會計部門或司庫妥為保存。

2.   各部需將每月之現金收支報告賬及單據交會計部門核對再轉財務委員會查核。

  • 2.1. 各部一切支付傳票,需附有支出原始憑證方可作實。支付傳票需附有經手人或部長之中文簽名,可作實。(註:原始憑證即發票或由經手人簽具之支付單)
  • 2.2. 各部需於每月之第二主日前將賬目單據交教會會計員或司庫對賬。

. 預算處理:

1. 教會各部每財政年度之預算,需於每年四月底前交財務委員會作初步審核,而追加預算之項目,需於召開執事會前兩星期交財務委員會審核,及後由財務委員會提交執事會討論通過。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借用場地規則

 

  • (1) 本教會會堂為崇拜上主之所,必須保持莊嚴肅穆之氣氛,為適應各方之需求,特訂定借堂規則辦理之,凡與本教會信仰有所抵觸之集會均不予借用。
  • (2) 借堂必須先向堂主任或其指定之人員商洽,具函詳列借堂使用之性質及有關內容,秩序等,經本教會同意後,始得使用。
  • (3) 堂內不得吸煙、飲酒、或燃放爆竹,如有任何佈置攝影或分發宣傳品事宜,須事先徵得本教會堂主任或其指定人員之同意,方得舉行。
  • (4) 借堂範圍,應以指定之場所為限,凡借用公物未經許可,不得變動其原來位置,如有損壞須負賠償之責。
  • (5) 借堂事前未得本教會同意,不得設門券或收集獻金與捐款。
  • (6) 借堂時間,限於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主日則由下午三時至下午七時,未經執事會許可者,不得超限。
  • (7) 借堂費用:(另頁刊印)

(8)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由執事會隨時修訂之。

 

註:使用期間由牧師、幹事監察,如不能出席,可情商執事協助。

 

 

 

 

 

 

 

 

 

 

 

 

 

 

 

 

 

 

 

 

 

 

 

 

 

 

 

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

禮堂冷氣租用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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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租用禮堂時間須與本堂聚會無撞期為原則。
  • 二. 租用禮堂冷氣最少以兩小時起計,以後超過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算,並須按章繳費(費用見下表)。
  • 三. 租用禮堂冷氣,須於租用日期前一個月填妥下列之申請表格,並本堂執事會。
  • 四. 所有申請批準與否,最後決策權在於本堂執事會。
  • 五. 本則例如有未詳盡之處,本堂得隨時修改之。

 

收費表

收費類別

首兩小時

以後每小時

禮堂冷氣

$1,000.00

$300.00

  • * 禮堂冷氣會於租用時間一小時前開動。
  • * 禮堂冷氣如於辦公時間以外租用,須加收工友車馬費$50元(費用須以現金支付)。由於此費用為操作員之車馬費故本堂將不設收據。

 

 

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

禮堂冷氣租用申請表

團體名稱

 

團體地址

 

聯絡電話

 

負責人姓名

 

欲租用之設施

 

租用日期

二零    年    月    日

租用時間

午   時   分至   時   分

聚會性質

 

預計人數

 

團體印鑑                        申請團體負責人簽署

 

 

                                                                                                                                 

 

 

                                           二零   年   月   日

 

 

 

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會友大會及選舉規則

 

  • 一. 定名: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以下稱本會)。
  • 二. 會友:凡受浸或轉會加入基督教九龍五旬節會沙田堂(以下稱本會)而於本會 

聚會者。

  • 三. 本會之信綱,守則及禮節(詳見本會會規)。
  • 四. 會友大會:

 4.1  週年會友大會

    4.1.1  日期:於每年十月內舉行。

  4.1.2  召集及主持:由執事會主席負責,並須於開會前廿一天發信通知各選舉人。

  4.1.3 候選人資格:聖經標準(提前三章8至13節)
須為本會會友三年或以上(註),年滿廿一歲,渴慕聖靈充滿,品德良好,謹守主道,熱心事主,而於執事候選人提名前一年(去年9月至本年8月)內出席本會主日崇拜不少於廿六次,並得當年執事會通過者。

  4.1.4  法定人數:須有會友百分之十出席方能成會,若於所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該會議將押至下週當日,在同時同地召開;再召開時,若半小時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則出席者將成為法定人數。

  4.1.5  大會內容:由是年執事會決定,必須包括下列事宜:

  • 甲. 有關審議賬目
  • 乙. 資產負債表
  • 丙. 執事會報告
  • 丁. 核數師報告
  • 戊. 執事選舉
  • 己. 釐定核數師薪酬

4.1.6  執事選舉方法:

  4.1.6.1 採用差額選舉,如沒有足夠候選人,則採取等額選舉。

4.1.6.2  每位會員一票。

4.1.6.3  投票時會員可親自出席投票或書面授權委託人代為投票。

  4.1.7  選舉結果:由票多者當選,次多者以作候補,直系親屬不能超過兩人為同屆執事。

4.1.8  議決案:需有法定人數過半數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票相同,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4.2 執事任期:執事任期為三年一屆,只可連任一屆,退出一年後才可再參選。

4.3 特別會友大會

 4.3.1 召集:執事會可按需要召開特別會友大會;如有百分之十會友書面請求時,執事會亦需於兩星期內召開會議,並於開會一星期前發信通知會友。

4.4 會議主席:執事會主席為會友大會當然主席。

 

註:本會成立首三年,執事候選人會友資歷計算方法合計該會友在九龍五旬節會有限公司和本會的資歷。

 

 

 

聯會事工委員會規則

 

  • 1. 簡稱

為簡化文字表達,以下組織全名將以簡稱代替

  • 1.1 聯會事工委員會:簡稱委員會
  • 1.2 九龍五旬節會聯會:簡稱聯會
  • 1.3 五旬節林漢光中學:簡稱學校

 

  • 2. 宗旨
  • 2.1 委員會協助教會討論聯會議題,就維繫教會與學校的關係,提供意見及策略建議。

 

  • 3. 職責
  • 3.1 出席聯會的周年會友大會及特別會友大會。
  • 3.2 按執事會所提交或委員會主動提出的議題作出討論,向執事會匯報討論內容,並提交意見和

策略建議。

  • 3.3 向執事會匯報聯會會議的議決。
  • 3.4 討論堂會與學校及其老師聯繫的事宜,再向執事會滙報。

 

  • 4. 組織

4.1      聯委會委員必須為沙田堂會友

4.2      委員人選資格︰因委員會的成立與聯會及學校有關,委員必須由執事會委任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4.2.1 曾或現任沙田堂堂委或執事;
  • 4.2.2 與聯會或其他的會員堂有認識或連繫者;
  • 4.2.3 與五旬節林漢光中學的師生有認識或連繫者。
  • 4.3 委員會人數不少於5人,不多於15人。
  • 4.4 委員會中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委員為現任執事,現任執事的委員須包括堂主任及正或副主席。
  • 4.5 委員任期一年(至每年12月底);連委得以連任。
  • 4.6 由執事會作最後篩選並議決。

 

  • 5. 會議

5.1   主席和文書由委員會互選產生,並由執事會核實通過。

5.2   法定人數為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5.3   最少三個月開會一次,配合聯會每年四次的常務會議,以便本堂能就聯會事工先作討論及謀求共識。

 

6.   聯會議員任期

6.1   聯會議員代表資格:必須是現任的聯會事工委員;及

6.2   現任執事代表-堂主任及一位現任執事為當然議員。為配合聯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該執事的餘下任期必須多於兩年。

 

 

 

 

 

 

 

 

 

 

 

 

 

 

 

 

 

丙類:基督教五旬節會沙田堂有限公司各類指引

紀律機制指引                                                                        

目的︰為維持良好的同工質素及糾正改善工作表現,並確保有關過程正面及積極、公平、並不偏私。

甲. 牽涉工作表現欠佳

  • 1. 當同工被指工作表現欠佳時,其上司/堂主任應針對其問題作出輔導及告知應要改善之地方。
  • 2. 若勸喻及輔導不能成效時,堂主任 / 上司可考慮連同一見証人作面談,向同工作出口頭警告,並予以紀錄 存案。(警告中應包括有關過失,應改善的方案,並附帶警誡後若未有改善,教會將可能採取紀律性的處分,包括扣薪、停職、調職、甚至解僱。)
  • 3. 若同工在發出口頭警告一個月後表現仍沒有改善,堂主任或上司須呈報人事委員會調查。人事委員會經調 查屬實後,則發出書面警告或向執事會提出更嚴厲的紀律處分。
  • 4. 倘同工在警告發出後一年內,行為有所改善及沒有再犯類似或相同錯失,其人事檔案內的書面警告或口頭 警告紀錄將不會對該同工於本教會工作發展具約束或參議性。
  • 5. 若堂主任之工作表現欠佳,上述之程序由人事委員會直接處理。必要時可向執事會提出更嚴厲的紀律處 分。

乙. 牽涉行為不檢

  • 1. 行為不檢泛指道德上有可恥行為,誠信操守被質疑,牽涉刑事 / 金錢 / 債務糾紛、屢犯輕微過失、 信仰神學觀念有謬誤
  • 2. 人事委員會將按情況展開適當調查,同工將被知會被指控的性質及知會相關申辯機制,經證實指控後,人 事委員會可視乎嚴重程度向同工作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或向執事會建議停調職務甚至即時解僱,並予以紀錄存案。
  • 3. 當審查同工嚴重行為不檢之對象為牧師 / 傳道時,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建議成立至少三人之獨立審查小組。

 

申訴機制指引                                                                                                 

申訴機制

同工若在工作 / 評估 / 紀律中遭受委屈或不公平的待遇,不論其職級及身份均有權利向上司或人事委員會提出申訴。有關處理程序如下︰

  • 1. 同工須先向直屬上司提出申辨,希望各方盡全力令事件在最初階段獲得解決。
  • 2. 若申辨事情未獲得圓滿解決,同工方可向堂主任或人事委員會作出申訴。
  • 3. 假若以上步驟終未能解決申訴事件,則同工亦可選擇直接向執事會反映。
  • 4. 同工有權在過程中申請見証人陪同出席。
  • 5. 處理申訴之上司 / 負責同工 / 委員會應在接獲申訴後最遲七個工作天內開始與有關同工商討,並在合理 時間內轉介或完成申訴處理。
  • 6. 無論紀律或申訴程序,最終審定權將歸於執事會之決定,並此決定已得到該次出席大多數(即2/3票) 執事 的通過。
  • 7. 以上為一般情況之處理程序,執事會將保留最終決定權執行即時的紀律處分甚至終止僱傭關係,執事會亦 可按情況或考慮教會利益因素而成立特別申訴委員會或其他有效方法處理申訴個案。
  • 8. 申訴過程及內容須予清楚紀錄。

 

人事紀綠檔案保存指引                                                                          

目的 / 原則︰ 依法例及尊重同工私隱的原則下處理及存放有關同工之人事檔案文件。

內容︰

  • 1. 教會辦事處須存放不少於一年有關同工工資、假期、個人資料、終止聘任合約和一切法例要求之人事紀 錄,以上的至少保存期規定將根據本地勞工法例及作出相應的調整。
  • 2. 有關文件存放予保密檔案之內,並由人事委員會、督導行政經理保存及監管,為期不少於七年。
  • 3. 當屆執事會人事委員、堂主任及行政經理在須要的情況可以取閱有關文件。同工本人經向教會人事委員會 申請後亦可隨時檢閱,所有查閱須紀錄在案。
  • 4. 本指引未盡善處,得由人事委員會提交本教會執事會通過修訂之。

財政項目指引

•一)  營費、聚餐費用資助

日營/旅行  每人$ 50.00

宿營      每人每晚$100.00

午膳聚餐      每人$ 35.00

晚膳聚餐      每人$ 70.00

•二)  講員舟車費

主日崇拜/全教會性特別聚會/部門大聚會/營會

 本教會弟兄姊妹   每次$100.00或以內之舟車費或禮物

  外來講員            每次$500.00至$1,000.00(交由部長決定)

  外來講員(機構)       每次$1000.00至$2,000.00(交由部長決定)

團契聚會/部門小聚會

 本教會弟兄姊妹   每次$100.00或以內之舟車費或禮物

  外來講員            每次由$100.00至$300.00(交由部長決定)

•三)  花圈及花籃費用

以教會名義:約$300.00至$400.00

•四)  義工禮物

經常事奉之導師、職員、插花義工等

全年計由$30.00至$100.00(交由部長決定)

•五)  傢具添置(傢具、文儀、資訊器材、影音)  

1/指定項目並沒設上限,經通過後,可依預算購置。

2/未有指定項目,可在預算上另加壹萬元添置傢具,超此額就需先經財務委員會,再由執事會通過。

3/購買電腦設備前,請與財務委員會洽商。

六)對外課程資助

會友或參加本教會聚會一年或以上者,經部長推薦參予外間機構課程,可向教會申請津助,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課程出席率超過百分之七十

2. 課程須與教會事工有關

3. 津助款為半費 或 港幣 $500.00,兩者以低者為資助款

4. 每年每人可申請津助額最高為 港幣 $1,000.00

     同工申請交由人事委員會決定

)特殊開支(慈惠金)

應急開支數目要在預算之內及需經執事會通過

八)對外奉獻

  1. 是教會既有的奉獻對象

    2. 若為新奉獻對象,必須先諮詢財務委員會或堂主任方可

    3. 奉獻要經教會出票

  4. 差傳部對外奉獻機構對象必須有差關工作的配合

 

本指引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本教會執事會隨時修訂之。

 

 

神學教育費用資助指引

 

  • (1) 資格:凡本教會會友申請入讀本教會認可之神學教育機構者。
  • (2) 申請手續:申請者必須以書面申請,經人事委員會審核後,再交由執事會通過,並須附蒙召及得救見證一份,同時詳列每月需資助金額。
  • (3) 資助方式:申請人可為全時間或部份時間神學生,最高金額每月港幣二千三百元,該金額可按需要而調整。
  • (4) 資助期限:1. 人事委員會每年檢討一次,再提交執事會。

              2. 在特殊情況下,可終止其津貼。

(5)  移居海外會友,不適用於神學教育資助則例。

本指引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本教會執事會隨時修訂之。

 

短宣活動指引

籌委會/短宣隊負責人應注意事項:

1 事先要作風險評估,考慮參加者的能力是否勝任,任何可能遇見的風險或困難,均須告知參加者,讓其明白;

2.列出在緊急事故發生時的應變措施/計劃;

3.需有教會同工及或導師同行;

4.任何有收費的活動,均要小心處理,免有賺錢之嫌;

5.經由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應由參加者直接與旅行社交易,免致旅行社的責任與承諾因教會的參與變得模糊;

6.同工私人參與該等活動,不受勞工保險保障;

7.不要在教會的聚會中作任何私人活動的報告或推薦;

8.如參加者在該活動/旅程中受傷或病發,負責人可邀請對醫療及有急救常識的人前往協助,並儘快通知堂主任,要求援助及報警。

9.須獲執事會正式通過才可進行,請將參加者名單及行程表交本教會差傳傳道,以便為短宣隊作為適當之安排;

10.接觸中國福音事工時要以公開、合法的教會為對象,要與本教會的方向配合,若遇緊急事故,請立即通知被探訪教會的同工及與公安聯絡;

11.如遇非本教會負責人查詢任何有關是次行程之一切,應禮貌地請他們與堂主任聯絡。

12.短宣需有接待教會及機構的書面邀請或確認方可成行。

13.本指引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本教會執事會隨時修訂之。

附件

有關天氣變化(如暴雨警告及熱帶氣旋襲港)時應採取的行動指引。

 

 

 

 

 

 

 

 

 

 

佈道事工資助指引     

 

外間機構宣教資助 - 教會名義

 

沙田堂鼓勵肢體透過外間機構參與宣教體驗,並給予關心及禱告支持。凡參與外間機構之宣教體驗者若需要經濟支援,可向本會傳道部申請資助,本會以教會名義作奉獻支持之原則如下:

  • 1. 肢體須為本會會友
  • 2. 肢體須經區牧或主任牧師推薦,再經執事會通過申請,執事會有最終權利行使酎情權
  • 3. 肢體須經福音機構監督,並提供由該機構所發出之信函作核實
  • 4. 肢體須以書面申請,並提供該次宣教體驗之資料,如日期、路線、內容,及申請原因
  • 5. 本會將考慮該機構之背景、異象及服侍對象
  • 6. 若該機構所服侍的對象乃中國教會,或該次宣教體驗之服侍對象乃中國教會,則必須為三自(愛國)教會
  • 7. 三個月內之宣教體驗資助上限為:本地 $500,國內 $2000,海外 $2000或團費三成,兩者以低者計算
  • 8. 三個月至一年之宣教資助申請則按個別情況作考慮
  • 9. 一年或以上之宣教體驗,性質與在福音機構服侍相近,故列入『肢體在福音機構津助』項目並列入全年財政預算中
  • 10. 國內/海外三個月內之宣教體驗資助,必須於出發前最少兩個月向教會申請,本地三個月內之宣教體驗資助則最少於出發前一個月向教會申請
  • 11. 三個月至一年之宣教體驗資助,必須於出發前半年向教會申請

 

外間機構宣教資助 - 個人籌募

 

沙田堂允許本會肢體向本會其他肢體籌集個人宣教(包括短/中/長)體驗之愛心奉獻,惟需符合以下原則:

  • 1. 肢體須事前向傳道部申請(申請表格可向教會辦公室/傳道部部長索取),再經執事會通過後方可於本會內籌集奉獻,執事會有最終權利行使酎情權
  • 2. 肢體須提供有關福音機構資料,並提供由該機構所發出之信函作核實
  • 3. 肢體須提供該次宣教體驗之資料,如日期、路絡、內容
  • 4. 若該次宣教體驗之服侍對象乃中國教會,但非三自(愛國)教會,例如家庭教會,牧者將向參與奉獻的肢體作講解
  • 5. 國內/海外宣教體驗之個人籌募,必須於出發前最少兩個月向教會申請
  • 6. 本地/澳門宣教體驗之個人籌募,必須於出發前最少一個月向教會申請

 

 

 

 

 

 

 

 

 

 

定立教會內呼籲參與賣旗指引:

 

   1.  機構在教會呼籲籌款

 

1.1 與沙田堂有事工上關係的機構,或為沙田堂會友所事奉之機構,均可在家事分享中講解及呼籲會眾與賣旗,喻意為沙田堂支持該機構的賣旗工作。

1.2  機構篩選-「與沙田堂有事工上關係」機構的名單,由堂主任審定。

1.3  呼籲次數-每所機構每年最多呼籲一次;而本堂每季只安排一所機構作呼籲。

1.4  申請次序-與沙田堂有事工上關係的機構為先,會友事奉的機構為次。 倘若同一季有兩項同類的申請,由堂主任作最終篩選。 審定基準從兩大方向作考慮:一是與沙田堂經常保持聯繫的機構;二是與沙田堂的會眾經常保持聯繫的機構。

1.5 申請細則-由司庫督導財務委員會為執事會草擬申請賣旗籌款細則;細則內容包括申請的開始及截止時間、機構名單的更新安排。

1.6 執行及跟進-司庫統籌參與賣旗之會眾、跟進賣旗過程及匯報賣旗結果。

 

2.  會眾在教會呼籲籌款

 

2.1 定立教會內基本籌款原則:

2.2 與沙田堂有事工上關係的機構,或為沙田堂會友事奉之機構,均可在家事分享中講解及呼籲籌款,喻意為沙田堂支持該機構的籌款工作。

2.3 機構篩選-「與沙田堂有事工上關係」機構的名單,由堂主任審定。

2.4 呼籲次數-每所機構每年最多呼籲一次;而本堂每季只安排一所機構作呼籲。

2.5申請次序-與沙田堂有事工上關係的機構為先,會友事奉的機構為次。 倘若同一季有兩項同類的申請,由堂主任作最終篩選。 審定基準從兩大方向作考慮:一是與沙田堂經常保持聯繫的機構;二是與沙田堂的會眾經常保持聯繫的機構。

2.6申請細則-由司庫督導財務委員會為執事會草擬申請籌款細則;細則內容需包括申請的開始及截止時間、機構名單的更新安排。

2.7 執行及跟進-司庫跟進籌款情況及匯報籌款結果。

 

 

 

 

 

 

 

 

 

 

 

 

 

 

 

 

 

 

 

 

 

意外及突發事故執行指引

1.        此指引所提及的程序為一般性的步驟,如遇特殊情况,可按個別的需要而採取特殊的措施。

2.       執行指引/ 工序指示/ 管理規範

2.1               同工或會眾不適或受傷:

2.1.1           建議處理方法

a.   接報同工應馬上令傷者脫離險境,避免進一步受傷害。此外,應視需要,召喚其他程序工作人員協助。如受傷情況嚴重,當時聚會的負責人,須安排適合弟兄姊妹或同工,馬上為傷者進行急救。

b.        用適當方法,送傷者往最近之急症室作進一步治療,一般可透過「九九九」呼召救護車服務。

c.        陪同傷者前往急症室之弟兄姊妹或同工,應等候傷者家人抵達看護傷者或將傷者送往住所,或傷者認為可以照顧自己,方可離開。

                                2.1.2       事後跟進

                                                     a.   如處於五旬節林漢光中學位置,則需向校方報告此資料。

b.   通知牧師或行政經理以及傷者家人有關事件。

c.   行政經理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責任問題。

d.   若傷者為同工,負責職員需填寫「工傷意外報告」。

e.   若傷者為同工,呈報員工工傷及銷假之手續,可參考「處理工傷程序及銷假手續」。

2.2                發生意外 (如:絆倒、滑倒等):事故發生校園內

                         2.2.1             建議處理方法:

                                           a.        弟兄姊妹或同工上前慰問,將該傷者置於一安全的地方,並了解情況。

b.        如有受傷,應立即替傷者止血。

c.        如有骨折,請不要移動傷者。

d.        詢問傷者需否送院,如傷者同意則代為致電九九九及其家人;並安排合適弟兄姊妹或同工陪同,直至傷者家人到院。

e.        如傷者不同意,則先讓傷者休息及安排弟兄姊妹或同工或通知其家人來聚會場地陪傷者回家。

2.2.2   事後跟進

a. 知會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

b. 牧師或行政經理向在場的弟兄姊妹了解當時情況。

c. 行政經理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責任問題。

d. 致電、家訪或往醫院慰問。

e. 若事件涉及傷亡,負責職員則需填寫「意外報告」,否則填寫「突發事件紀錄表」以便存檔留案。

 

2.3                發生意外(如:絆倒、滑倒等):事故發生校園外(例如:旅行)

                     2.3.1           建議處理方法:

                                                     a.        處理方法同[2.2.1],並需繼續以下步驟:

                                                     b.        如傷者不同意,則先讓傷者休息及安排,待傷者好轉後安排返回車上。

c.        由負責職員視乎情況決定需否改變行程。

d.        行程中需不斷留意傷者情況,如有變可考慮立即送院。

e.        返抵教會後安排合適弟兄姊妹或同工通知其家人到教會陪傷者回家。

2.3.2   事後跟進

a.     知會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

b.   牧師或行政經理向在場的弟兄姊妹了解當時情況。

c.      行政經理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責任問題。

d.      致電、家訪或往醫院慰問。

e.      若事件涉及傷亡,負責職員則需填寫「意外報告」,否則填寫「突發事件紀錄表」以便存檔留案。

2.4         教會/校園物品被惡意破壞

2.4.1                建議處理方法:

a.      同工需在安全情況下往了解情況。

b.      如情況嚴重可致電知會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

c.      如有需要安全地疏散正在聚會之弟兄姊妹。

d.      如事態嚴重可透過校方職員報警,等候警察抵達並錄取口供。

e.       如有牽涉者需錄取口供,未滿十八歲者必須有同工或其家人陪同。

2.4.2         事後跟進

a.        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在場的弟兄姊妹了解當時情況。

b.        牧師或行政經理知會執事會主席。

c.        由行政部負責跟進損壞物品的賠償工作。

d.      若事件涉及傷亡,負責職員需填寫「意外報告」,否則填寫「突發事件紀錄表」以便存檔留案。

2.5            教會被竊

2.5.1                建議處理方法:

a.       同工立刻了解情況,但不要移動任何物件。

b.       致電九九九報警並知會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

c.       等候警察抵達並錄取口供。

d.       錄取口供後需行政經理及同工點算損失情況。

2.5.2           事後跟進

a.      向五旬節林漢光中學報告失竊事件。

b.      行政經理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賠償問題。

c.   負責職員填寫「突發事件紀錄表」並存案。

2.6           教會發生火警

2.6.1               建議處理方法:

a.      在安全情況下嘗試撲滅火警。

b.     如未能控制火警需立刻疏散會眾及致電九九九。

c.      知會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

d.      點算在出席表上已簽到的弟兄姊妹、兒童及同工是否在場。

e.      等待警察及消防員到場。

2.6.2           事後跟進

a.      知會五旬節林漢光中學。

b.      通知執事會主席,如事態嚴重,則召開執事會跟進。

c.      如涉及傷亡,需填寫「意外報告」,否則填寫「突發事作紀錄表」以便存檔留案。

d.     負責同工需填寫「意外報告」並存案。

e.     點算損失情況,行政經理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賠償。

2.7        聚會受到騷擾

2.7.1    建議處理方法:

a.     同工了解騷擾者的目的並友善地請騷擾者離開聚會。

b.      如騷擾者仍不肯離開聚會,可考慮報警或中途暫時停止聚會。

2.7.2          事後跟進:

a.     若事件需報警處理,負責同工須填寫「突發事件紀錄表」以便存檔留案。

b.      需向校方報告有關資料。

2.8         教會或活動中發生事故:交通意外-參加者受傷

2.8.1           建議處理方法:

a.    職員上前慰問,將該會員置於一安全的地方或旅遊車上,並了解情況。

b.    如有受傷,應立即替傷者止血。

c.     如有骨拆,請不要移動傷者。

d.     詢問傷者需否送院,如傷者同意則代為致電九九九及其家人;並安排合適弟兄姊妹或同工陪同。

e.     如傷者不同意,則先讓傷者休息及安排合適弟兄姊妹或同工通知其家人來中心陪傷者回家。

f.      知會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按情況決定行程需否改變。

2.8.2          事後跟進:

a.       知會執事會主席。

b.       教會牧師或行政經理負責人了解情況。

c.       若事件需送院跟進,負責職員填寫「意外報告」,否則填寫「突發事件紀錄表」以便存檔留案。

d.       致電、家訪或往醫院慰問。

e.   行政經理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賠償。

2.9       教會或或活動中發生事故:交通意外-旅遊車損毀或撞車

2.9.1            建議處理方法:

a.     查詢車內參加者有否受傷。

b.    如沒有人受傷,在車上等候旅遊車維修或由該旅遊車公司安排另一旅遊車。

c.     如有受傷,應立即替傷者止血。

d.     如有骨拆,請不要移動傷者。

e.      詢問傷者需否送院,如傷者同意則代為致電九九九及其家人;並安排合適弟兄姊妹或同工陪同。

f.      如傷者不同意,則先讓傷者休息及安排合適弟兄姊妹或同工通知其家人來中心陪傷者回家。

g.      負責同工按情況決定行程需否改變。

2.9.2          事後跟進:

步驟與〔2.8.2〕相同。

 

本指引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由本教會執事會隨時修訂之。    


 ( 附件一 )

自立三年後建議更改之新人事章程

1.  職位分類

1.1    在教會的人事編制下,同工職責分類如下︰ -

1.1.1 牧養同工  - 包括堂主任、牧師、資深傳道、傳道、牧養幹事等。

1.1.2 非牧養同工  - 包括行政經理、幹事、文員、庶務員及其他職位等。

1.2     在教會的人事編制下,同工的受聘形式分類如下︰

1.2.1 全職同工  - 即連續受聘於教會超過6個月,並每周按時工作44小時或以上。

1.2.2 兼職同工  - 每周按時工作少於44小時。

 

2.    聘任

2.1     人事委員會安排招聘及面談事宜。牧養職級及行政經理需由人事委員會推薦執事會,其他職級由執事會主席及堂主任通過聘用。除在特殊情況下並經執事會議決通過,否則過程須按照既定之招聘程序進行。並在完成程序後便會推薦合適申請人予執事會通過聘任。

2.2    除聘用合約有特別聲明,一般同工試用期為一年而牧養同工為二年。經雙方同意可予延長,試用期滿雙方同意則正式聘為全職或兼職同工。

2.3     本教會全職同工應專職在本教會工作,未經執事會同意不得外出兼職。

2.4   一般情況下,本教會同工的退休年齡為滿60歲。

 

3.  工作範圍及時間

3.1     同工之工作範圍及時間地點將於同工之聘用合約中列明。

           3.2    各同工之工作時間由堂主任負責編排及經人事委員會審訂。相關之紀錄亦當完善保管。

3.3    凡經堂主任或行政經理核准之超時工作,應以假期補償。

 

4.   薪酬

4.1    本教會同工薪酬按照個別之職務、學歷、資歷而訂定。如依政府總薪級表支付薪酬者,每年之增薪級點(薪級點調整)按其工作表現,並依照政府公務員總薪級表,作適當之調整,(年度調整)

4.2  非依照政府總薪級表支付薪酬者,則由人事委員會個別訂定。

4.3    同工之薪酬調整必須由財務委員會提出,經執事會通過接納

4.4   各職級之薪級點及入職之學歷及資歷如下:

職  級

薪    級

入    職    要    求

備  註

庶 務 員

(F)點至四點

 

薪酬起點按工作經驗及個別情況訂定。

 

文員

A點至七點

 

中五畢業

 

幹 事

六至十二點

 

中五畢業及五年有關工作經驗或大專畢業

 

行 政 經 理

十三至十九點

 

大學畢業程度及五年工作有關經驗。

 

牧 養 幹 事

0 至三點

 

中五畢業及基礎神學訓練

 

傳道

八點至十六點

 

神學畢業;起薪點可按學歷訂定。

(文憑八點、學位九點、碩士十點)

 

資 深 傳 道

十五至二十點

 

五年工作經驗,工作表現良好,推薦提升。

 

牧 師

十九至卅二點

 

高級(碩士或以上)神學畢業及五年本會牧會經驗及被按立為牧師者。

 

主 任 牧 師

廿六至卅四點

 

高級(碩士或以上)神學畢業及五年本會牧會經驗及被按立為牧師者。

需有植堂計劃,始考慮設立此職級

附註:本教會按立牧師規則如下:

       年資:最少有五年牧會經驗(而在本教會服務時間不少於三年)。

        學歷:高級神學院畢業,或具同等學歷(須經本教會牧師及長老考核合格)。

        年齡:三十歲或以上。

       家庭生活及個人見證良好,並得聖靈充滿。

        須經堂主牧師及長老審核,再提交執事會通過。

必須為本教會會友。

 

5.     假期

5.1   全職同工每周壹天之例假由堂主任與行政經理商定編配,呈交人事委員會備案。如假期內遇有與工作有關之會議或特別聚會均應出席參加,並給予補假。同工不能隨意調動每周例假,除非因特殊情況,亦經   人事委員會批准者例外。

5.2  全職同工試用期滿後可享有十二個工作天年假,其後每工作滿一年可多享年假一個工作天。惟年假之上限每年為廿一個工作天,累積年假不能超過廿八個工作天。

5.3   凡申請年假須經上司及堂主任同意後,再呈堂主任批准。堂主任之申請則由人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5.4  同工凡申請年假連續超過十四個工作天,經批准後,堂主任須知會人事委員會並向執事會呈報。

5.5  凡申請假期連續五天(公眾假期及例假計算在內)或以上者,需於放假日期前一個月辦理。若通知期少於一個月,堂主任可酌情處理。

5.6 凡堂主任及行政經理連續放假十四天以上(公眾假期及例假計算在內),人事委員會需安排同工代行署理職務。

5.7 凡申請病假連續兩天或以上者,須附有註冊醫生發出之證明書,又同一年內,不具醫生證明書之病假不得超過六天,否則當年假處理。所有病假須填寫假期申請表備案。

5.8    同工有薪病假支付全薪,其餘有關病假之處理按香港僱傭條例執行。

5.9    同工分娩假期及因工受傷假期,按照香港僱傭條例執行。

5.10 公眾假期內同工上班之補假;凡因教會指派於公眾假期上班,可獲補假。

5.11 任何假期之申請獲正式批准後須妥善備案及存檔(參考附件之教會人事紀錄檔案保存指引)

 

6.    福利

住院醫療保險

6.1     本教會提供住院醫療保險給各全職同工(以依照執事會通過之醫療保險計劃處理)。

6.2     同工進修

6.2.1    所有同工申請進修,必須經由堂主任遞交人事委員會討論,並按同工聘用條例及當時人力資源之評估,由人事委員會決定批准與否。

     6.2.1.1 全時間進修

本教會執事會可因應教會需要,推薦凡連續服務六年之全職同工進修與其工作有關之課程。該同工如獲本教會認可之神學院取錄,得以部份帶薪或全薪進修,限期一年,如仍需繼續進修,則可予特別考慮,但延長不超過一年;進修後必須繼續在本教會服務不得少於兩年,否則須將在進修期間本教會所支付之薪金及一切補助費用,於離職前全數退還本教會。

     6.2.1.2 部份時間進修

           凡連續服務三年仍受聘任之兼職及全職同工,可向人事委員會申請部份時間進修與其工作有關之課程,但以不影響本身工作為原則。每週上課時間連例假不得超過兩天,最長批准期限為兩年。

6.2.2 獲准同工須每年把進修情況交予人事委員會審閱,以決定批准來年度繼續進修。

6.2.3  申請人須最少於開課前兩個月進行申請。

6.2.4 同時期每堂會獲批准之同工不得超過一位。

 

 

 

 

7     同工退休及離職

7.1  一般情況下,本會同工的退休年齡為滿60歲。

7.2  本教會 委託經執事會通過接納之強積金機構,按照同工任職本教會年資之長短給予雙方不同之供款額,作為退休金或離職之公積金,辦法如下:

 

任職年期

教會供款額(每月薪金)

同工供款額(每月薪金)

一年至十年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

十一年至十五年

百分之七

百分之五

十六年以上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7.3    強積金權益 / 強制性供款部份之支付(有關權益支付根據當時法例通過之強積金條例為準。)

7.4        強積金權益 / 自願性供款部份之支付(有關權益支付根據當時法例通過之強積金條例為準。)

7.5    同工若未達本教會規定之退休年齡,或未連續在本教會任職滿十年而退休、辭職或停職者,僱主之自願性供款,以累進方式按僱員的服務年資決定歸屬比例如下:

部份    任職已滿年數

僱主自願性供款部份

僱員自願性供款

三年或以下

0%

100%

三年

30%

100%

四年

40%

100%

五年

50%

100%

六年

60%

100%

七年

70%

100%

八年

80%

100%

九年

90%

100%

十年

100%

100%

 

7.6   年屆65歲而獲續聘之同工,不能再參與本教會強積金計劃。

 

8. 工作評估

8.1    人事委員會 / 主管同工每年度應定時就同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估。

8.2     評估過程應根據人事委員會訂定之同工評估表進行。

8.3    完成簽妥後之評估文件須根據附件之人事紀綠檔案保存指引妥善存檔。

 

9. 停職處分及辭職

終止僱傭合約

9.1     在一般離職或辭職的情況下,教會及同工應按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向另一方作出終止合約的要求。若未有訂明,則牧師、傳道及總幹事職級之離職或辭職通知期不少於三個月,其他同工離職通知不少於一個月。

9.2     同工若行為不檢或工作表現未合符教會要求,經勸勉、警告及書面提出改善後,如在指定日期內無改善,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提出處分甚至解僱之要求。

9.3    同工如有嚴重失德或不遵從上司之合理要求,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提出即時解僱之要求。

9.4   凡同工經長老牧師團確認違反本教會 信綱,人事委員會可向執事會提出即時解僱之要求。

9.5  一切有關人事紀律或同工申訴機制請參閱紀律程序及同工申訴機制指引。

 

10.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人事委員會提交本教會執事會通過修訂之。

 

 

 

自立後薪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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